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北京条约简介内容)

2周前 (04-20) 0 点赞 0 收藏 0 评论 3 已阅读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不列颠(英)帝国、法国、俄罗斯帝国(沙俄)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
  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三个条约约文现存于中国台湾,典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该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程度。中英北京条清政府与英国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条约,英方代表为额尔金伯爵。
  约文中英文共10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1。清朝确认中英《天津条约》有效性;2。清朝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给英国;3。清朝增开天津为商埠;4。增加中英《天津条约》的赔款至800万两;5。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6。
  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苦力);根据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英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零时将香港地区(包含香港岛,九龙半岛及新界)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政府于同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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