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驾车撞人男子被当场抓获 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

1个月前 (03-15) 0 点赞 0 收藏 0 评论 1 已阅读

在生活中,很多的悲剧往往都是在一瞬间发生,当驾车撞人成为生命交错的瞬间,无数细节交织着,构成了一幅令人心碎的画面,近日,据央视报道,德州,一男子驾驶机动车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目前,已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下面就去了解了解!

德州驾车撞人男子被当场抓获

车祸

据央视报道,3月1日,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4年3月1日13时40分左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居苑小区南侧道路,一男子驾驶机动车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目前,已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省市医疗专家正在全力开展救治。驾驶人王某涛(男,46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车祸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肇事逃逸的情况应该更加严格处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有更严厉的处罚

车祸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来源:天气预报网


本文收录在
0评论

登录

忘记密码 ?

切换登录

注册